成都道一人力

在线咨询
微信

微信扫一扫

长按二维码关注微信加好友

案例 | 签订工伤赔偿协议后,员工再次提出仲裁无效!

发布时间:2019-07-12 15:03


每周三九点,道远法务案例分享

我们不见不散!




张某自2006年在A公司上班。2011年10月,张某在工作中受伤,经成都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会鉴定为柒级伤残。2013年2月,张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就工伤赔偿达成协议,公司给付张某一次性伤残

就业补助金7000元,工伤赔付问题全部解决。后张某与公司再次签订劳动合同,并工作到2015年5月。张某再次

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82810元,双方发生仲裁,最后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约定公司支付张某社保基金理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

并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000元,张某领取上述款项后双方工伤赔付问题一次性全部解决。


因《工伤赔偿协议》明确载明了张某的伤残等级和公司支付工伤赔偿款的金额,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已明确规定一次性伤残

就业补助金的计算办法。张某在应当知道该事实的前提下,与公司签订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

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最终驳回了张某的起诉。



司法实践中一般是这样认定的,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前提下

签订的,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的,协议应当有效;如果在未评定伤残等级的

下,双方虽和解协议,但因劳动者对自己享有的权利处于不明状态,其处分权利的行为存

瑕疵;最终获得赔偿过分低于依法应得赔偿,裁决机构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扫一扫在手机上阅读本文章

版权所有© 成都道一人力    蜀ICP备20011151号-1    技术支持: 竹子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