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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老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规定

发布时间:2019-05-30 17:20

一、老工伤人员已经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原鉴定结论仍然有效。因战、因公负伤和患职业病的伤残军人的原有伤残等级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对应和套改。

二、老工伤人员需要进行复查鉴定的按劳动能力鉴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老工伤人员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政策依据: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成都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成人社发〔2012〕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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